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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動上網試用 陷阱多無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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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0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公告新契約範本,規定申辦行動上網服務可試用 7天,業者卻自訂不得因頻寬不足要求補償等坑洞條款給消費者跳,違法又無法可罰。

消基會今天召開「挖坑給你跳,電信業宰制消費者太惡劣」記者會。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指出,自從有行動上網通訊服務後,抱怨上網龜速、訊號不穩的抱怨聲浪四起;此民怨出現一段時間後,消保會日前發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即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後上路。

陳智義說,該範本提高了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包含致網路等電信設備中斷、遲滯、無法傳輸時的補償責任,依連續阻斷時間的長短,扣減不同比例的月租費,以及消費者解約時的違約金,依使用期間應採遞減原則等規定,對消費者是福音。

原是美意,他說,但是消基會卻接獲 C小姐申訴指稱,中華電信開放iPhone4S預約首日下午,她便預約成功,可是當她要領貨時,卻被告知若要試用 7天,會超過3天的領貨期限。

C小姐堅持至少可試用3天時,發現試用合約上出現,「不再以行動上網寬頻不足或室內訊號不良要求補償」的文字。

陳智義強調,業者此舉已經違反契約範本規定,也違反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的規定。

他並說,消基會於是調查四大業者發現,除中華電信試用7天不用收費,台灣大哥大預收新台幣300元,遠傳預收1200元,威寶則收91元費用,前兩者要在7天內辦理終止試用,才能退費,威寶則不退費。

消基會甚至發現,除了中華電信試用7天後該張單門號卡片自然失效,其他3家業者則是7天內沒辦理終止,視同開啟月租型租約。

陳智義說,業者對於行動上網 7天試用的新規定,真的是「挖坑給你跳」。

但他也說,違反契約範本目前就是無法可罰;消保會只能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查察,要求業者依契約範本規定改正,否則只能看各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法規定實況為何,有罰則才能開罰。

他重申,消基會希望消保會儘早推動修法,在消保法裡增加違反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時的罰則條文內容,以達實際規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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