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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詹亦菱台灣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推動溫泉觀光產業發展,積極輔導業者申請合法水權登記和取得「溫泉標章」,希望協助業者提昇服務品質,以有效開拓溫泉觀光市場。
花蓮全縣共有23家溫泉業者,已有14家業者完成溫泉水權登記,花蓮縣政府水利科承辦人員涂漢民說,溫泉業者在102年7月1日前要取得溫泉開發許可登記,期限內未辦理者會開罰單。99年至今,花蓮縣瑞峯溫泉、春之風溫泉、東崗川秀、蝴蝶谷度假村等,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申請溫泉開發,只有申請開發通過。
花蓮縣府建設處指出,縣府會協助業者申請展延,但遲不申請展延的業者,縣府會視同無水權業者開罰,也就是說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就不能讓廠商使用溫泉。針對另外9家仍未申請水權登記的溫泉業者,花蓮縣府建設處表示,縣府仍會輔導協助申請水權登記,但是;若溫泉開發許可尚未通過仍須依法處罰。
據花蓮縣府建設處陳述,花蓮溫泉專區面積約1000公頃,溫泉區在開發初期因欠缺明確規劃和管理,導致業者各做各的,也未營造出特色,經營狀況不佳。瑞穗鄉原鄉溫泉業者林貴彬說,標章申請手續是先向花蓮縣政府水利科,申請合法水權登記後,再向觀光旅遊處取得「溫泉標章」;但是此申請,先前被退件2次,他希望政府能降低門檻,讓業者落實許可證照。他還說,溫泉標章每3年換一次,水權登記2年到期要換照,生意日漸走下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