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 高院:立委收賄
【大紀元9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7日電)牙醫師全聯會涉行賄立委推動立法,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一審無罪的立委蔡煌瑯等人被改判有罪。高院判決指出,有證據證明立委收錢,且款項與推動立法有對價關係。
檢方民國97年間起訴本案時,指控牙醫師全聯會為推動「國民口腔健康促進法」立法,將口腔疾病納入健保,在法案三讀通過前後,先後行賄8名第5屆立委。民進黨立委蔡煌瑯遭控透過胞兄蔡朝正先後收受新台幣350萬元;前立委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和李明憲分別收受100萬元;楊富美、廖本煙和李鎮楠收受50萬元。
法院一審時,認為法案有利國民健康,且沒有具體證據顯示款項與法案有對價關係,判決所有被告無罪。高院審理後,一一勾稽相關證人證詞和證據,認定立委收賄與推動立法有對價關係,改判所有被告有罪。
蔡煌瑯與胞兄蔡朝正均遭以貪污判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前立委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李明憲均遭判處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前立委楊富美、李鎮楠則均遭判處7年2月、褫奪公權3年,前立委廖本煙則遭以貪污、偽造文書罪判處7年3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連帶追繳不法所得。貪污部份仍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為,所有被告除蔡朝正外,均為立法院第5屆委員,領有薪資、助理補助等國家俸祿,自不得就執行職務行為,另行額外漁利,否則日後任何民意代表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都可毫不避諱公然向服務對象收賄,有資力者也可公然以「贊助費」、「政治獻金」名義遊說立委。
合議庭指出,如此不僅目無法紀、官箴蕩然無存,也有辱公務行為純潔性,使有資力者可以金錢遊說達成目的,使公務員僅為有資力者服務,無資力者永遠無法達成目的。
合議庭認為,雖被告推動法案有利國民健康,但推動法案屬立委職務應為之事,但立委卻在執行職務時,與全聯會先行期約,或直接收受金錢,為法所不許,因而審酌被告收款多寡、參與、主導修法程度後,判處不等刑度。
判決理由另指出,被告在庭中另指收受全聯會贊助另有其他立委,但因其他立委未遭檢方起訴,且與本案被告沒有共犯關係,高院無從審理,若被告認為其他立委涉案,可依法訴請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