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王荔蕻「尋釁滋事」案上訴狀
【大紀元2011年09月24日訊】由「圍觀」福建三網民誹謗案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9月9日上午在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公開宣判,法院認定王荔蕻的「圍觀」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已構成尋釁滋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判後,王荔蕻不服判決,當庭口頭提起上訴。
9月24日,王荔蕻的辯護律師劉曉原說,宣判後,王荔蕻不服判決,當庭口頭提起上訴。9月14日,他到朝陽區看守所會見王荔蕻,讓她在上訴狀上簽了名。9月23日,他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刑一庭法官通知,說案件已經移送到了他們手裡。他說,雖然上訴,但判無罪的可能性不大,上訴可能被駁回。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王荔蕻,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北京市朝陽區雙泉堡甲二號院11號樓322號,現羈押於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尋釁滋事一案,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因不服該判決,上訴人在宣判時當庭提出上訴,現提出書面上訴意見。
上訴請求:要求撤銷朝陽區人民法院(2011)朝刑初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的行為不是起鬨鬧事,沒有造成社會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一審判決把上訴人與網民到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法院外面圍觀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誹謗案」(以下簡稱「福建三網民誹謗案」)庭審,認定是組織全國三十多網民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行為,完全與當時客觀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從全國各地來的網民,最初想法是旁聽馬尾區法院對「福建三網民誹謗案」庭審,但因法院對旁聽作了內部安排,無法申請到旁聽證,才聚集在法院外面圍觀。
上訴人圍觀「福建三網民誹謗案」,只是想通過社會輿論監督馬尾區法院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並不是出於甚麼取樂、發洩、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
上訴人與網民圍觀時,聽從了維持秩序警方的安排,是在指定地點內進行活動,拒絕了其他圍觀民眾參與。
整個圍觀過程,不論是喊三網友無罪的口號,還是帶領網民高唱國際歌,抑或打出「公平 與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橫幅,這些行為都沒有造成當地民眾恐慌、逃離現場等嚴重混亂局面,沒有發生現場秩序脫離了警察、保安、便衣的控制情形,更沒有發生 圍觀人員以及維持秩序警察、保安、便衣等任何人傷亡等嚴重後果。
上訴人與網民只是在法院外面圍觀,沒有組織網民去衝擊法院,也沒有組織網民阻礙攔截法院車輛通行。
法院外面長達幾千米道路被六道警戒線給封鎖,這是福州市和馬尾區警方實行的交通管制。並不是上訴人組織網民攔截過往車輛導致封鎖交通。
在「福建三網民誹謗案」一審第一次和二次開庭審理時,福建警方也實行了一定範圍內交通管制。「福建三網民誹謗案」二審開庭審理時,警方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外面實行了交通管制。
由於警方對道路實行交通管制,才導致社會車輛(包括公交車輛)不能從馬尾區法院外面道路通行。司機聽從交警指揮而繞道行駛,這並不是上訴人圍觀行為造成後果。馬尾法院外面的道路很寬敞,而圍觀只是在道路邊上進行。
在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二十份證據中,沒有一份證據能證明上訴人與網民的圍觀行為,造成法院外面的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也沒有一份證據能證明上訴人與網民的圍觀 行為,導致「福建三網民誹謗案」的庭審不能順利進行,更沒有一份證據能證明上訴人與網民的圍觀行為,致使社會車輛和維持現場秩序的警方車輛無法通行。
上訴人與網民的圍觀行為,始終做到了「和平、理性、合作、非暴力」。如果這種理性非暴力的圍觀,也被指控為尋釁滋事犯罪行為,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依照憲法規定,公民有權監督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人員工作,上訴人組織網民以喊口號、唱高際歌、打橫幅方式圍觀,這是對司法活動進行社會監督一種方式。並沒有哪一部法律禁止民眾在法院外面關注和圍觀案件的審理。
依照法律和法院內部規定,任何人不能影響和破壞法院庭審秩序。但是,當天的庭審是在法院辦公大樓內進行,法院並沒有作出禁止民眾在外面圍觀的規定,也沒有設置禁止民眾在外面喧嘩的標誌。
設想一下,如果上訴人與網民的圍觀行為,嚴重擾亂和破壞了馬尾區法院庭審秩序和交通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局面和後果,為何在現場維持秩序的上百 警察、保安、便衣不制止圍觀行為,不把上訴人和網民帶離現場控制起來?難道福建警方不懂《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嗎?
二、本案偵辦程序嚴重違法,是對上訴人報復性執法。
本案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一審法院均指控和認定,上訴人尋釁滋事犯罪行為發生在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法院外面。那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就應由案發地馬尾區司法機關行使管轄權。
圍觀行為發生後,上訴人一直在家沒有逃跑行為,但在事過十一個月後,在案發地福建警方沒認定為涉嫌犯罪情形下,卻由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機關主動介入偵辦,顯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上訴人多年來關注和介入社會事件,以至遭到戶籍地公安機關監控甚至被軟禁。在今年三月中旬,上訴人被解除軟禁狀態後,去了河南省探望在勞教所的王譯和看守所的田喜(未會見到),回到北京朝陽區家中後就被警方帶走予以刑事拘留。
上訴人被戶籍地公檢法機關以圍觀福建三網民誹謗案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為由送上審判台,最終被判處九個月刑期,無疑是為了控制上訴人不關注和參與社會事件,並非是上訴人圍觀「福建三網民誹謗案」的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犯罪,這種執法行為明顯是在報復性「執法」。
在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犯罪情形下,一審法院雖然只是判處九個月刑期。但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根本不構成尋釁滋事犯罪,哪怕是判了一天的刑期,這個判決也是不公正的。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完全脫離了事實,嚴重違背了法律。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釋放!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荔蕻
2011年9月14日
(責任編輯:徐亦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