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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萬象

李雙江兒子被收容教養1年 民間熱議

【大紀元2011年09月17日訊】9月15日傍晚,北京警方公佈,大陸知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15歲的李天一的打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被收容教養一年,犯罪嫌疑人蘇楠被提請逮捕,引起中國媒體及律師界熱議。

「星二代」李天一打人事件,可謂一波三折。李天一因不滿前面的車主剎車,於同行的奧迪車司機一起暴打對方,李第一次被抓。但警方以「未成年不構成犯罪」為由將其釋放,據說原因是其父為李雙江。

之後,傳被打傷夫婦是國防部長梁光烈秘書的親戚,警方於是再次抓捕李天一並拘留。但不久有消息說,李天一再次被釋放,此事引發網民的極大憤怒,李雙江由此被網民諷為「四大名爹」之一。

鄰居稱李天一母子很蠻橫

李天一打人事件經媒體報導後,有網友曝料稱夢鴿、李天一母子在小區很蠻橫,自稱是李雙江小區鄰居說,李天一實在太不像話,打人習慣原來早已養成!惹眾怒!據爆料人說:夢鴿和她的兒子李天一在我們院裡是有名的飛揚跋扈,這兩人在我們院裡和保安、戰士、鄰居最常用語就是:「你知不知道我是誰?」

李天一攜帶違禁仿真搶、無照駕車。被打的彭先生說,李天一追著他打,抓住他的頭往地上和牆上撞,打得彭先生渾身是血。彭先生說,李天一打人的手法很「專業」,像是黑社會的打人的手法。

媒體人曝料被噤聲

媒體人李建軍,在曝光李雙江兒子打人同案犯蘇楠可能是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太原市公安局局長蘇浩的私生子,並遭到不明身份人員圍攻後,在強大勢力壓迫下「繳械投降」了。

李建軍在北京時間15日凌晨03:46微博上稱:「我可以不顧及自己的生命乃至其他一切別人可以拿走的東西,但我實在無法不能做到不顧及家人的安危以及感受。好了,我怕了,我是孬種!」

法律界:父母有連帶責任

李雙江、夢鴿夫婦在重慶大唱紅歌而受到薄熙來的稱讚,網友根據紅歌《打靶歸來》改成歌曲《打人歸來》,在優美客上有著不低的點擊量。還有網友做成了視頻《拼爹時代》,在網路流傳。

網易湖南省長沙市網友說,兒子本來就被父母寵壞嬌縱慣了,另外,此次兒子未成年又加上是無證駕駛,按法規,把車給孩子開的車主也應該接受處罰,為甚麼卻沒人提到讓作為寶馬車主的夢鴿受懲處呢? 我覺得大家應該都站出來呼籲,要求嚴懲縱容孩子犯罪的人,讓這樣的人都得到教訓,叫他們以後不敢囂張!

法律界人士表示,李雙江和夢鴿夫婦作為監護人和車輛所有人,李雙江、夢鴿夫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外界質疑收容教養

有外界評論稱,在每一次有關「富二代」、「官二代」的負面新聞出現的時候,公眾的憤怒情緒便洶湧澎湃。在富人普遍為富不仁、官員普遍為官不仁的當下,公眾對其憤怒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這正說明中國民眾在不斷覺醒。這種憤怒會成為推動中國社會進步的動力。

對於話劇一樣迅速變化、出於網民意料之外的的處理結果,還有諸多問號。有網民說過輕,應該一同追究李雙江、夢鴿夫婦的連帶責任。有網民說過重,是為了平息民憤。當然,還有網民質疑,李天一收容教養一年,實際執行的結果會如何?「監外執行」?「保外就醫」?

律師揭露法律「後門」

有律師介紹,收容教養期限一般為1至3年;它是公安集中教養,限制人身自由;收容教養不是刑事處罰,但是會有記錄;會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但監護人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收容教養有的省可以行政復議;這個決定是公安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大陸知名律師陳有西律師在微博上說:「有網友提醒,是收容教養而不是勞動教養,查了一下《刑法》十七條,『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裡開了這個口子。沒有時間規定,也沒有法庭審判,只有『政府』決定。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時,不要忘了這裡還開著的門。」

張國華律師表示,這樣一討論,李案的收容教養還真是有違中國法律,明顯有不少問題。李雙江夫妻可以提出申訴要求撤銷。幾個疑問:剛才查了相關的法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公安機關此項決定權。

網民三丫塘表示贊同,他說,一般應是指沒有父母或者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時。 這個「必要的時候」,應當理解為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確實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是不是?

網民老頭幫說,這個已經是公共事件了,公安公佈是一種公開交代,不應當理解為公佈未成年人隱私有甚麼不當。倒是發現了刑法規定中竟然有政府不經審判就可以決定關人的條款,真讓我們律師也吃了一驚。中國的法律太搞笑了。媒體這樣公佈這件事是否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徐文萍律師表示,我同意你的理解。我們刑法立法時,被有關部門塞進私貨了。這個十七條,我原先也真沒有關注這後加上的十六個字「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好多律師可能都沒有注意。李天一案作貢獻了。

「對,收審制度廢除後,一直就用勞動教養來代替。我們的公安機關權力太大了。李天一案一不當心又掀出了中國司法制度的另一個軟肋。有意思啊。勞動教養還有一個行政訴訟權,這個適用刑法的條文,連行政訴訟權都沒有了。是不是故意留的『後門』?為已廢除的收容審查制度招魂。」畢明雄律師說。

中國有「少年犯管教所」,法院有少年刑事審判庭,是經過法庭抗辯審判的。直接由政府決定送少教,是違反「非經法院合法公開審判,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的。以後刑法修改時,這一條也必須修改。李是父母雙全的人,顯然不是因為沒有條件家庭管教,而是作於一種刑罰在搞。這違背立法本意。

舒中勝認為 :收容教養最大的缺陷恐怕是:刑法作了第17條規定但它又像是行政強制措施。結果是既不經法院審理也不需行政復議。李公子事件若能成為修法契機。善哉!

責任編輯:葉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