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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加註 新移民求職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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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照顧及促進新移民的工作權,行政院勞委會修正發布施行「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凡持有合法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無論婚姻仍存續有效,或是配偶死亡及離婚致婚姻關係消滅,但依移民法仍可繼續居留者,皆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

移民署桃園縣服務站秉持著一貫關懷照顧新移民的精神,自16日起核發外籍配偶加註『持證人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的IC居留證,以便利雇主放心雇用新移民,不會因害怕誤觸法令而婉拒進用新移民。

過去外籍配偶在台工作是否須申請工作許可,依照外籍配偶在台居留的事由不同而異,例如一般持有居留事由為「依親」居留證的國人外籍配偶即不須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工作;但如果外籍配偶因配偶死亡或離婚導致婚姻關係消滅,若依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1款(配偶死亡)、第2款(婚姻持續中且持有家暴令)、第3款(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第4款(因家暴而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及第5款(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規定,得准予繼續居留,獲換發居留事由為『其他』的居留證者,則須申請工作許可才能工作。

為照顧這些遭逢不幸的外籍配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0年8月18日已修正發布施行「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及第11條規定,讓所有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不論居留事由是「依親」,還是依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1~5款的「其他」,皆不需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合法工作。這樣的修法結果,也讓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在台工作權已完全相同,沒有任何差距。

配合就服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施行,移民署桃園縣服務站亦發揮關懷及服務新移民的精神,自9月16日起,在新核發給外籍配偶之IC外僑居留證正面「居留事由欄」會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中文紅色字樣,以便利雇主放心雇用新移民,不會因害怕誤觸法令而婉拒進用新移民;若已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倘有個人需要欲申請換發加註上揭文字的新居留證者,則依規定每件收取新台幣500元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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