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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要聞

人權至上 德國殺人犯獲政府賠償

【大紀元2011年08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岳劍明德國報導)近日,德國黑森州州法庭對殺人犯蓋弗根(Magnus Gaefgen)遭受警方刑訊威脅一案做出判決:蓋弗根獲得黑森州政府3千歐元賠償。法官表示,刑事犯也有人的尊嚴,即使犯人有無法原諒的罪行,法治社會也不允許警察使用不正當手段。

公眾對判決憤怒

此判決一出,立即在德國各界引起巨大爭議和廣泛的辯論。媒體紛紛以《判決扇了德國法律一記耳光》、《恥辱》等為題大幅報導,一位在法庭裡旁聽的德國人氣憤地說:「這令人作嘔!」有媒體評論,蓋弗根案已經成為試探法律極限的標桿。

被蓋弗根殺害的受害人父親對媒體說,他對這個判決感到極大憤慨,殺人犯竟然能獲得賠償,實在難以理解。他還說,這對參與調查的警官們的心理打擊也很大。

基民盟人權專員質疑這一判決,並提醒到這關係到民眾對法律的信任程度。警察工會發言人說,幾年來,蓋弗根利用著納稅人的稅金和警局打了一個又一個的官司。最後卻被證明他是一個受害者,真是難以置信。這一判決把殺人犯令人髮指的罪行完全淡化了。

德國民眾留言支持警察: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害人的人權尊嚴顯然要高於罪犯的尊嚴。民調顯示,79%的民眾不支持這一判決。

殺人犯也享有人權

與此相反,德國法學界普遍認為這個判決正確,同時極為重要。法蘭克福歌德大學法律哲學教授瑙曼(Neumann)表示,這是一個法治國家必須付出的代價。德國法律協會認為,法制國家的警察不能使用非法手段,不能對犯人威脅動刑,對殺人犯也不例外。

德國電視一台法律部編輯戴普女士(Deppe)表示,這個判決給那些建議在極限情況下放寬刑訊禁令的人士一個明確的答案。很多施行刑訊的警員都說,我們當時是不得已而為之,雖然他們清楚地知道這是錯的。對於刑訊是否違法不能模稜兩可,如果我們稍稍打開這扇門,那麼刑訊就會像洪水猛獸一樣氾濫。

旅德法學碩士鄭女士對本報記者說,從這一判決本身來看,它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個體基本權利的尊重。如果在一個專制國家,刑事偵查和司法程序過程中,別說嫌疑犯會受到刑訊恐嚇,就是酷刑逼供也是普遍現象,個體生命的尊嚴被完全忽視並常常被踐踏。

鄭女士還說,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一案件也擊中了法律的軟肋。蓋弗根是法律系學生,他清楚地知道,只要他咬住不說受害人在哪裏,警察實際上對他無能為力。任何一個完善的法制體系也不是天衣無縫的,法律無法從本質上改變人心和道德,道德低下之徒就可能鑽法律的空子。法律之外,一個社會真正走上良性循環的基礎還得是人心和道德。

目前,原告蓋弗根和被告黑森州政府還沒有決定是否就這一判決上訴到聯邦法院。蓋弗根的3千歐元將從黑森州政府轉回給黑森州政府,原因是他在被判謀殺罪的庭審時已經欠黑森州政府7萬多歐元的開庭費用。

事件回放

2002年,27歲的法律系學生蓋弗根綁架了法蘭克福地區一位銀行家11歲的兒子。他將男孩勒死,並向銀行家勒索100萬歐元。三天後,蓋弗根被抓。警察猜測,此時被綁架的孩子仍活著。但蓋弗根拒不供出人質下落,法蘭克福副警長達施奈爾(Daschner)授意屬下威脅蓋弗根,如不說出人質下落就可能受皮肉之苦。最後,蓋弗根說出了被害人屍體所在地。

2003年蓋弗根以手段惡劣的謀殺罪被判無期徒刑。2004年底,達施奈爾和一名警員分別以唆使威脅和威脅罪被判罰款1萬多歐元和3600歐元,緩刑一年執行。

2005年底,蓋弗根起訴黑森州警察局的恐嚇行為給他帶來心理傷害,因而以人身及精神傷害為由索賠1萬歐元。上週,黑森州州法庭判決他獲得3千歐元政府賠償,但駁回了他精神損失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