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非慶典習俗 放煙火得申請
【大紀元2011年08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曜宇台灣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30日通過「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未來除了民間慶典習俗有施放爆竹煙火的習慣以外,其他時間均要申請才得以施放,否則勸阻不聽將遭罰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因此中秋節想放煙火的民眾只能在9月12日當天施放。
高市消防局說明,民眾未來須事先申請才可施放爆竹煙火,但若遇特殊節慶、婚喪喜慶、宗教民俗活動、選舉活動或舉辦演唱會等,民眾將可不須申請逕行施放合法爆竹,但時間限制在上午6時到晚間11時之間。
另外施放點也有限制,消防局表示,包括石油煉製工廠、加油(氣)站、油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醫療機構、各級學校、林班地等皆納入管制區域,不可施放煙火。這些地點即使碰到上述慶典情況,照樣不得施放。
因此煙火施放還是有相當彈性空間,但撇除類似中秋節有施放煙火的需要外,其餘時間民眾要施放就必須得到申請許可,否則為了一時之快,可能付出更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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