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案判珍有罪 引希拉蕊官司
【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6日電)扁家國務費等案,高院更一審判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應執刑11年6月。合議庭在南港案判決中,引用前美國第一夫人希拉蕊官司,指珍濫用總統夫人地位牟取鉅額私利,破壞法律秩序。
檢方指控,吳淑珍於南港案中,遭控收受力拓公司負責人郭銓慶新台幣9000萬元賄款,指示前內政部長余政憲洩漏南港展覽館標案的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與余政憲均涉貪污。
法院一審時,在南港案部分以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珍18年,高院更一審今天改以圖利罪判珍9年。加上洗錢、國務費偽造文書等案,吳淑珍被判應執行11年6月徒刑,與一審無期徒刑相較,刑度較輕。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最高法院當初將南港案發回更審,主要因為吳淑珍不具公務員身分,卻遭以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與珍共同犯案的余政憲,卻只成立圖利罪,因而改以圖利罪論處珍。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總統夫人不是公務員,但之所以被尊稱為「第一夫人」,並非只因她是總統太太,且實際上扮演公共服務角色,包括外交、禮儀、慈善等活動,並身為總統最信任的顧問。
判決中舉前美國第一夫人希拉蕊與醫師公會的官司判決,認定總統夫人做為第一夫人,是因傳統給她事實上的官員地位,但她扮演總統顧問與私人代表,是總統的分身。
合議庭認為,吳淑珍沒有任命也無官等,也不是法定條文中的公務員,但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珍於2001年11月前往歐洲議會,代表總統領取國際自由聯盟自由獎;隔年9月拜訪美國國會山莊,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頒發的民主服務獎章;2005年4月陪同陳水扁前往梵諦岡參加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葬禮等。
合議庭認為,珍以第一夫人身分參加各種公益或公務活動,就是事實上的公務員,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但她濫用總統夫人地位所生的權力或機會進行犯罪,自應從重量刑。
合議庭審酌珍因意外導致殘疾,固可憐憫,但她曾任立委等重要職務,具有總統夫人尊榮地位,不僅不能輔佐總統,或為全國人民表率,反藉權勢濫用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指示余政憲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投標廠商新建工程,藉此牟取鉅額私利,對國家、政府信譽及法律秩序破壞甚深且鉅。
合議庭特地查詢過去2年法院對圖利罪的量刑標準,發現最重曾判處10年,審酌珍無前科,判處她9年徒刑、併科罰金2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