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業主管配車 轉售要開發票
【大紀元8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1日電)企業常會配車給高層主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買自用小客車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且日後出售小客車時要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購買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9座以下小客車。企業買自用小客車大多提供給高層主管用,等於是酬勞高層主管,與營運無關,所以不可扣抵因營運產生的銷項稅額。
但日後出售小客車時,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的貨物都應課徵營業稅。即使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當初也沒有扣抵稅額,出售時仍要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被查獲後,除了要補稅,還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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