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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辦案畫面嚴禁隨便外流

【大紀元8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日電)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監視器是提供偵防之用,不是拿來寫「好笑新聞」,未來除非經分局長核准,都不能外流。

電視新聞經常出現報案人哭鬧、醉漢對警察咆哮的情節,新聞來源是警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內政部日前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發文各警局、派出所,禁止再提供類似畫面,引起部分電視台不滿。

江宜樺出席「99年調解案件榮獲中央各獎項績優人員表揚大會」,會前接受媒體訪問時重申立場。他說,監視器畫面是用來記錄報案經過、避免警察吃案,或是在刑案蒐證時作為偵防之用,不是用來提供新聞素材。

他表示,不是完全不提供,若辦案有需要、為了證明一件事的是非曲直,經過分局長許可,還是可以提供給媒體報導,但若只是一般「為了好笑」的花邊新聞題材,就不提供。

江宜樺說,7月發函至今,各地仍有4起警員未依程序提供影帶給記者,已給予「適當處分」。內政部也持續透過勤務中心監看新聞,確保畫面沒有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