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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玉山銀投資違規 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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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6日電)玉山商業銀行投資南亞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時,玉山銀獨立董事林信義正好是南亞的獨董,投資利害關係人相關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違規,金管會今天表示,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玉山銀行在2008年12月到2009年1月間投資南亞所發行的公司債5億元。

由於銀行法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固定收益特別股等。

玉山銀投資南亞公司債當時,此銀行的獨立董事林信義,也正好擔任南亞的獨立董事,違反銀行法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種類及限額規定。

官員表示,由於玉山銀行有2套利害關係人查核系統,一個是建置在全銀行之下,供授信使用,另一個則是建置在財務處下,供投資使用,但是財務處投資南亞公司債時,沒有查核全行資料,也未把林信義資料置入,未確實落實利害關係人的查核,才會投資到利害關係人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金管會表示,由於此案是由玉山銀行自行發現、自動回報,並且也已經處分相關有價證券,因此僅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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