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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15日訊】(據中廣新聞彭清仁報導)民法在民國97年5月23號修正生效,民眾結婚從公開儀式改為登記制,新人結婚也從過去到法院公證,改為直接到戶政單位登記;因為到法院公證結婚還是不具效力,仍然必需到戶政單位登記才算數,但有新人還是希望前往法院公證,尤其結婚證書上,蓋有法院的官防,感覺比較正式,苗栗地院院長(溫耀源)認為公證結婚是司法便民措施,應修法改為公證後,通知戶政單位登記即可。
苗栗地院院長溫耀源指出,法院通常是判決離婚有效與否的唯一機關,但諷刺的是,到法院公證結婚,在現行的制度上居然是無效的;也形成離婚判決有效,但公證結婚無效的奇怪情形;溫耀源院長也建議修法,修法增列民法第982條第2項「於法院公證結婚者,其效力自公證時生效,並由法院公證處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才能真正的便民,有民眾一時不察,前往法院公證結婚後,以為已完成婚姻手續,最後才發現根本是﹂莊孝維」,公證完後還是要去登記。
而苗栗地院公證處的統計,民法在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修正生效後,新人前往公證處登記公證結婚的對數,已連續兩年都只有廿多對,換言之,一個月前往登記公證結婚只有兩對,今年到目前為止,儘管是建國百年,但公證結婚的對數也只有廿對,既然公證結婚不具有效力,為何還要公證結婚?新人們的看法相當簡單,因為結婚證書上有法院的官防,感覺起來正式了許多,國外也比較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