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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單車遭撞 反光不足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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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8日電)現年84歲李姓老翁民國97年騎單車遭許姓男子超速撞成植物人。家屬提告求償600多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酌老翁腳踏車後方未設反光裝置,有40%過失,判決許應賠新台幣223萬餘元。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姓老翁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清晨5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環河道路的河堤機車道騎乘腳踏車,後方的許姓男子騎乘機車,以時速70公里撞上老翁,人車倒地,雖及時送醫急救,仍成植物人。

刑事部分,許姓男子遭法院以過失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老翁家屬不滿許男違規超速又肇事,另提起民事訴訟向許男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600多萬元。

許姓男子向法院主張,老翁未依規定在自行車道上騎乘自行車,且事發當時天還沒亮,也沒有路燈,老翁的腳踏車後輪也未設置反光設備,認為當時視線不良,老翁也有過失,老翁家屬求償金額過高。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老翁只在腳踏車的兩側踏板設置反光貼片,後方沒有設置燈光,後輪也沒有反光設備,還侵入機車專用道,有40%過失。許姓男子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老翁,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仍需賠償。

高院合議庭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後,判決許男應賠償老翁醫療費、看護費、及老翁家屬精神撫慰金共22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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