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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售食人魚 最高罰25萬

【大紀元7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報載水族店販售食人魚,農委會主秘戴玉燕表示,經查證違法輸入,將觸犯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並從重處罰,可罰新台幣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農委會林務局表示,食人魚(Piranha)又名水虎魚或食人鯧,原產南美洲安地斯山脈以東的亞馬遜河流域,為食肉性的淡水魚,種類近30種。

林務局強調,當中學名為Serrasalmus rhombeus的食人魚,農委會已於民國89年依據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

林務局重申,其他種類食人魚並不是可以隨意引進販售,必須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經漁業署許可後方可輸入。

林務局表示,國內最常見的魚種為紅腹食人魚,學名為Pygocentrus nattereri,因為魚體型小巧、色彩美麗,加上爭議性的殘暴習性,吸引部分民眾飼養,業者於是引進作為水族館或家庭飼養的觀賞魚。

不過,農委會漁業署指出,目前並沒有任何輸出入食人魚的申請資料提出。林務局進一步指出,將由森林警察隊、地方縣市政府及警局派員組成稽核小組,展開調查。

戴玉燕表示,查證違法輸入屬實,將觸犯動物保護法第 8條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的規定,違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她說,除了Serrasalmus rhombeus的食人魚,其他種類的食人魚輸入則須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應先申請並經漁業署許可後方可輸入,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她強調,違法輸出入食人魚,從重處罰,將罰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林務局補充,水族店若無法說明輸入來源,則水族店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