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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罰狗仔跟拍 台大法官: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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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蘋果日報王煒博2008年因持續跟拍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名模孫正華夫婦,遭苗報警處理後,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裁罰1,500元,但王認為侵害新聞自由,申請釋憲。大法官29日做出解釋,認為警方開罰「未違憲」。

面對記者如影隨形,不定時出現在名人周圍,挖掘隱私偷拍真相,新聞採訪自由權限到底有多大,大法官29日做出解釋,有名的人一樣有隱私權,狗仔緊追、若是跟公共利益無關下,已經是侵害人權。

大法官說明,新聞採訪者若認定報導具一定公益性,且屬大眾所關切之事,實在必須以跟追方式採訪時,只要跟追行為能夠被「社會通念」所容忍,這時候,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自然也就不在處罰之列。

另外,釋文表示,於此範圍內,即使有限制新聞採訪的行為,限制並未過當且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11條、15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人民工作權無牴觸,處罰機關為警察也不違正當的法律程序。

釋文中也多次提及關係的法條應與時俱進,如新聞採訪跟追的行為僅涉侵擾私密領域或個人的資料自主,是否也受相關法條規定處罰,判斷的複雜性,法院與警察機關執掌、專業、功能都不同,新聞採訪跟追的裁罰,宜由法院判斷,內政部應研究修法。

蘋果日報籲修法

對此結果,蘋果晚間發文表示「相當遺憾」,認為大法官見解,並沒有釐清楚何謂公益性或是新聞價值;因此呼籲盡速進行 相關法律修正,確保新聞採訪自由。

王煒博傍晚與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尤伯祥和林明昕召開記者會表示,雖社維法89條之2未釋憲,但大法官的解釋意旨「如此規定處罰了合理正當的採訪行為,就是違憲的」,他表示,大法官用反面去解釋,在憲法上稱合憲性解釋。

不過,尤伯祥指出,大法官卻不敢勇於面對現實,直接在解釋文中宣告相關條款的違憲性,難免為德不卒,幾乎等於是賦予警察判斷記者採訪及其他跟追行為的 正當性。此外,尤伯祥說,解釋文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所謂新聞執行跟追採訪,必須是「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者為限。

記者:不影響

對於大法官以警察處罰王煒博未違憲,駁回釋憲案,自由時報記者表示,並不影響,因為主跑的路線並不會遇到必須跟追拍攝的新聞畫面,他補充,但報業都有一組特別的攝影組會有此困擾。

此外,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暨電訊傳播研究所助理教授管中祥表示,行政單位不適合介入審定新聞從業人員工作中的行為規定,這樣會限制媒體工作者為發追新聞而綁手綁腳,但如以民事法訴訟處理會較恰當。

蕭亞軒的經紀人張詠明則說,並没有很關注此話題,但她也表示,藝人外出其實不會特別遮掩偽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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