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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里長涉賄選 判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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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7日電)高雄市鹽埕區博愛里里長黃強涉嫌於去年高雄市議員選舉時,為求特定候選人能順利當選,以現金向選民買票賄選,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選罷法判處1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表示,黃強於民國99年11月間,擔任1名議員候選人鹽埕區競選總部總幹事,利用許姓選民到競選總部時,趁機交付賄款新台幣3000元。

判決書說,許姓選民當時心知這筆錢為賄款,無意收受,但礙於有員警在場,擔心當場推拒可能惹上麻煩,因而決定暫時收下。

判決書指出,許姓選民翌日拿錢到競選總部歸還,黃強不僅拒絕收受,還一直拜託。許姓選民心知已無法返還,勉為其難收受,黃強即以此方式向許行賄,並約定投票支持特定議員候選人。

判決書表示,檢警於99年11月26日搜索黃強住處及競選總部等處,查扣現金3萬元及選舉人名冊等證物。承審法官認為,考量被告買票對象僅有1人,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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