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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保局逾期給付 擬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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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增訂保險人給付期限及逾期應加給利息的規定。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中,對於被保險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應如何救濟並無明文規定;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修正相關草案,增訂保險人給付期限及逾期應加給利息的規定。

行政院會通過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以現金發給的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天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新增,依本法發給的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天內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現行就業保險法明訂,就業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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