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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大陸就學 台灣可列所得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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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日電)財政部宣布,若納稅義務人子女或受撫養的兄弟姊妹於去年9月3日以後,在教育部公告認可的大陸41所大學就讀,可自99年度起列綜合所得稅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受撫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99年綜所稅已於今年5月申報,財政部官員表示,符合扣抵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可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綜合所得稅更正書,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官員表示,在教育部採認大陸大學學歷前已入學,且在99年9月3日後繼續就讀者,同樣適用扣抵規定。

教育部已於今年1月6日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台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教育部不承認大陸學歷,因此家中有子女在大陸的大學讀書,不能列報每年最高新台幣2.5萬元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年滿20歲以上的子女和撫養年滿20歲的兄弟姊妹也不能列報每人8.2萬元免稅額。

官員表示,在教育部修正大陸學歷採認辦法後,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於99年9月3日以後,於教育部認可的41所大學就讀(醫療相關科系除外),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並繼續就讀,且沒有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不予採認學歷、或不得申請學歷甄試情形,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官員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入學時間和就讀情形符合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也可自99年度起,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官員提醒,列報扣抵稅必須檢附大陸學校的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的公證書,並送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去年綜所稅在5年內皆可申請更正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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