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鑑賞期 台四大公協會籲修法縮短
【大紀元2011年07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灣台北報導)前備受爭議的App7天鑑賞期的退費問題,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等4大公協會在今(19)日力挺Google並表示,數位內容商品如電子書、軟體等,應有不同鑑賞方式,像外國在遇到相同情況時,數位商品業者在退款比例高達30%的情況下,就將定價提高30%,讓善意的付費使用者受到鑽漏洞的消費者影響權益,形成惡性循環,因此為避免此情形在台灣上演,呼籲政府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和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在19日共同舉辦對消保法第19條「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立場說明記者會。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表示,數位內容產品在性質上與實體商品有很大的不同,消保法第19條則是以實體商品為基準訂定,7天的鑑賞期對數位商品而言,都可能超過一般的完整使用期,他舉例,像週刊7天出1本,新一期出刊後,舊的剛好看完退貨,這樣就會使得業者權益受損。
他指出,外國數位商品業者在受到消費者退款比例高達30%的情況下,就將定價提高30%,讓善意的付費使用者受到鑽漏洞的消費者影響權益,形成惡性循環,因此為避免此情形在台灣上演,政府應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因此協會們建議,政府應以產品特性來分類管理,並要求業者提供適當鑑賞方式,如電子書可提供試閱第一章、電子雜誌提供試讀部分單元或提供遊戲第一關試玩等方法。
另外,要完善的數位內容產品交易機制,就要有完善的產品試用制度和退款系統,讓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能有管道申訴並獲得補償,同時業者也要自律,提供適當鑑賞期和良好的產品品質,如此一來,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對於4大公協會表達的立場,北市消保官也強調,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適用消保法,透過網路銷售的數位化商品,應該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
至於怕因蘋果和Google個案一旦成立,業者必須無條件7日內退費,恐會衝擊到台灣數位業者,北市政府官員也回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需給予消費者7日鑑賞期規定,目前已給Google2週期限,要求提供解決方案,但Google堅持以15分 鐘試用期為限。
他也強調,基於消費者立場,15分鐘時間時在太短,但他們未必會堅持「無條件退費」的底線,也期望雙方能達成共識,以降低對相關產業的衝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