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7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縣蘆竹鄉華潔洗滌公司桃園廠,未將洗滌油漬的四氯乙烯毒性化學物質做妥善標示和管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和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桃園縣環保局前往稽查後,依法告發處罰,罰款最高額將超過100萬元,環保局提醒使用毒化物之業者務必依法妥善處理,以免受罰之外,還得接受環境教育講習。
桃園縣內有許多的洗衣店和大型的洗滌業者,有些業者使用稀釋的四氯乙烯進行含有油漬衣物的清洗作業。
依環保署之公告,四氯乙烯濃度超過10%即屬於第一和第二類列管毒化物,其貯存場所和廢棄物之標示、處理,都有較嚴格的規範。
桃園縣府環保局據報,蘆竹鄉坑口村華潔洗滌公司桃園廠,並未依規定將四氯乙烯廢棄物做妥善處理,甚至和一般廢棄物混合處理。環保局長陳世偉指示事業廢棄物管理科長張豐穎帶隊,與負責毒化物稽查和管理的環境衛生管理科,共同派員前往稽查。
華潔公司四氯乙烯貯存場所並未依毒管法的最新危害圖示做張貼和標示,也未依規定將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執行做成紀錄,且保存3年備查,明顯違反毒化物管理法第10條第3項和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將各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之罰鍰。
稽查人員也發現,華潔公司之四氯乙烯廢棄物,雖有以鐵桶貯存,但貯存桶外並未依規定標示有害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和成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
華潔公司並未網路申報四氯乙烯廢棄物之使用情形,且99年8月份四氯乙烯廢棄物的月產出量為1.59公噸,超過該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最大月產出量1公噸的10%,卻未向環保局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兩項違法事實,依法也各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