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務部:性侵犯刑後處遇 各界有異見
【大紀元2011年07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淳宴台灣綜合報導)台灣法務部次長吳陳鐶14日表示,有關於性侵犯刑後強制處遇的定位,如果採行政程序可望能夠處理,但如果以刑法的保安處分來定位,恐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憲法之虞。
行政院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規定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犯案的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期滿並有高再犯疑慮者,需接受刑後強制治療,及公告性侵加害人個資等。
國民黨立院黨團14日在立院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公聽會」,立委朱鳳芝說,性侵被害人的人權應該受到照顧與捍衛,且應該站在被害人人權上進行討論。
吳陳鐶說,公告性侵加害人的資料,牽涉隱私權問題,但如果符合憲法23條相關規定,隱私權可以不受保障,且依大法官解釋,認為若是在侵害最小的情況下,有助社會整體利益達成,且利益大於侵害,仍可適度揭露。
對於強制治療方面,吳陳鐶說,刑後強制治療依法不能溯及既往。
如果刑後強制處遇屬於行政性質,在符合法律程序下是允許的,這類似於急性精神病患可以送到醫療院所強制診療。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技正劉明勳說,如果要對性侵者施以化學去勢,必須考量到副作用及當事人意願等問題。
立委潘維剛表示,目前公立醫院多不願意接受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處遇。對此,關西培靈醫院院長李光輝則說,如果公立醫院不願配合做性侵犯化學去勢,可以開放私立醫院來辦理。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說,希望刑後處遇措施應多元化,她建議朝加強外部控制處理,例如公告加害人個資與化學去勢等。她說,如果藥物治療能夠發揮作用,亦不失為一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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