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4日電)考試院今天表示,民國99年共有302名公務員在任內死亡辦理撫卹,其中21人為自殺,以感情因素最多,其次為疾病、家庭。立法院已修法,今年起公務員自殺死亡,不能請領撫卹金。
根據考試院統計,99年302名撫卹案件中,病故或意外死亡(含自殺)244人,占總數8成;因公死亡58人,占2成。
因公死亡的公務員中,以「執行職務發生危險」及「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致死最多,且多是猝死。其中又以警消人員占最大宗,去年共有14人猝死,考試院認為與警消人員工作時間不固定、工作量大、勤務危險又繁雜有關。
自殺死亡部分,感情因素6人、疾病因素5人、家庭因素4人、工作因素3人、債務或經濟因素3人。死者中任職年資最短僅8個月,最長為25年9個月;年齡最輕者為27歲,因感情因素自殺,最長者為52歲,因工作因素自殺。
過去公務人員自殺請領撫卹,因法無明文規定,形成灰色地帶,銓敘部原擬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將自殺列入撫卹項目,但立法院認為此舉恐變向造成鼓勵自殺,刪除公務員自殺比照病故撫卹的條款,因此99年是最後一批公務員自殺仍能請領撫卹金,今年起除特別狀況可由專案小組認定,其餘都得不到撫卹。
考試院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表示,「特別狀況」是指公務員逼不得已自裁,例如警察人員被歹徒包圍,遭到威脅、羞辱,最後義憤舉槍,這樣的狀況並不多見。去年21名自殺的公務員,都不符合「特別狀況」,若是在今年死亡,都將領不到撫卹金。
呂明泰表示,立法院當初刪除自殺撫卹,是為了避免變向鼓勵公務人員自殺。但導致自殺的因素眾多,尤其是久病厭世,是否適用於撫卹條件還有討論空間,14日考試院院會上也有考試委員認為不合理,考慮再提修法。
呂明泰表示,99年起公務人員撫卹由考試院聘請客觀、中立的專業人士組成「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機制更為嚴謹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