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明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違反上述規定,處負責人或實際行為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由於部分不肖業者,利用變質的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造成嚴重社會問題,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未來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營運計畫、傳銷制度,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不得隱瞞或虛偽不實。
草案明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針對欺罔或引人錯誤的方式推廣、行銷,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向他人募資,或以違背公共秩序方式進行傳銷等活動,訂出有效制止的方法。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的方式進行;若以案例方式進行推廣時,應就事實進行示範,不得虛偽不實。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
草案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天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天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的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