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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
【大紀元2011年06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北報導)司改會及江國慶的母親8日在立法院舉行「軍法再審、不起訴再議-江國慶的鮮血可以換來什麼」記者會,司改會表示,涉及江國慶案的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都是共犯,卻不起訴,司改會提起再議,陳肇敏等應以濫權追訴致死罪之正犯或共犯論處。江母表示,絕對告陳肇敏等人到底。
國防部軍事法庭8日針對江國慶冤死案再審,江案律師團也已經對陳肇敏等軍官的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由陳肇敏擔任主席的「0912專案小組」,在民國85年10月2日曾開會決議,以刑求、逼供、誘騙方式讓江國慶自白認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規定,陳肇敏等人應視為正犯或共犯。
林峰正表示,特偵組在不起訴陳肇敏等人的處分書裡說,之所以認定陳肇敏等人,不適用刑法第125條所說的「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是採取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法律。他們要請問檢察總長為何一定得採取這種方式解釋呢?
針對「目的性限縮解釋」,尤伯祥解釋是針對法律規定如果不明,擔心適用範圍過大,所以才針對立法目的,所採取的適用範圍限縮之解釋。如果真的當場刑求打死人了,其實就應該適用刑度更高的殺人罪,並以具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不是濫權追溯致死罪。
他們也請檢察總長黃世銘回答,難道要現場刑求致死才可以該當?若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顯未有肢體接觸,若一檢方解釋,焉有致死加重傷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