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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獸鋏法條 台立院初審通過

【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8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增訂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 2,「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售、陳列或輸入獸鋏。」委請立委提案的動保團體並呼籲即刻展開宣導。

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多個動保團體達成共識後,委請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等人提案的修正條文初審通過,除前述條文,還增訂罰則。

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 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款。

長期參與動保團體活動的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丁守中,以及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都十分關心修法進度,在場朝野立委,包括國民黨籍立委李復興、吳清池及民進黨立委潘孟安等人也都表示支持。

李慶華說,只要60、70元,就可在五金行輕易買到的捕獸鋏,不論對動物或人都太危險了,也重挫國家形象,讓人覺得台灣很黑心。會議主席李復興說,被捕獸鋏夾住,大人用雙手都扳不開。潘孟安說,夾傷的肢體都會斷,受害貓狗會出血至死,太慘忍。

田秋堇說,流浪動物被棄養已經很可憐,不該再用傷害性這麼強的武器傷害貓狗,台灣都市跟鄉間也沒有需要用到捕獸鋏對付的兇狠動物存在;先進國家也多已禁用。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台灣社會用捕獸鋏有50年以上歷史,動保法民國87公布施行至今有12年多,捕獸鋏卻仍然存在。她希望後續的二、三讀與公布施行作業早日完成,主管機關也必須提升執法效能,同時加強宣導民眾不可再違法使用捕獸鋏,否則許多民眾放置捕獸鋏,沒人承認,還是難以開罰。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資深志工倪京台也表示,希望農委會與各縣市動保執法單位今天就開始宣導,訂定期限,讓捕獸鋏從五金行全面下架,並輔導製造及輸出入的廠商停止製造及販售,全台才能真正「零捕獸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