霄鳴: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上)
【大紀元2011年06月08日訊】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現任英國君主是1952年2月6日登基的伊莉莎白二世女王。英國君主也是英聯邦的領袖,目前英聯邦有54個成員國、人口總計20多億。英國女王還是英國和其他15個英聯邦成員國的君主,這些國家的人口總和約有1.25億。
君主立憲制,是相對於君主獨裁製的一種國家體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用共和政體。其特點是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
早在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被迫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其中規定了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國王在徵稅權力方面受到限制,國王要保障民眾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內容。這既是君主立憲制的最早起源,也是憲法的開端。
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其內容有: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頒布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徵收和支配賦稅,在和平時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備軍;臣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應定期召開議會,議員由人民自由選舉產生,議員有在議會自由發言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設宗教法院或特別法院,不得濫用殘酷的刑罰,不得在判決前沒收特定人的財產等等。這樣就確立了議會至上、法院獨立、臣民的權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幾大基本原則,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政體。
在18世紀和19世紀,歐洲許多國家發生了革命,它們直接推翻或者嚴重動搖了絕對君主制在很多國家的統治,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元首,但其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人們普遍認為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
英國君主的權力與義務
對於英國君主,幾乎全部的王權均在首相及大臣的意見下執行,首相及大臣則通過民選的下議院對人民負責。君主亦負責在有需要時任命新首相。任命儀式稱為Kissing Hands,意即吻手。根據不成文憲法慣例,君主必須任命最可能維持下議院支持的人,通常是下議院中佔多數議席政黨之主席。英語中吻手(Kissing Hands)表示英國王室正式任命國家高級官員。儘管過去官員們真的能夠親吻君主的手,但現在已經不這麼做了。當英國首相,內閣成員等被正式任命,他們被稱為擁有Kissed Hands。
英國君主仍然擁有一定的特權: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勳。但事實上,立憲君主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同時,英國首相亦有權向英國君主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由於大英帝國的殖民歷史,英國君主與一般國家的君主不同,具有其獨特的特權地位。英國君主(Monarchy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及英國海外領地的國家元首,1926年之前大英帝國統冶者以英國君主單一元首身份管治其包括全自治領及殖民領土。然而,《1926年貝爾福宣言》和《1931年為威斯敏斯特法》的出台和通過,結束了英國君主介入/干涉自治領內政的權力。從此,各自治領分別以不同名義稱謂英國君主。
英國女王的權力、義務
根據維基百科,對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介紹到: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信仰的守護者,英聯邦元首,英國國教教會至高無上的領袖,諾曼底公爵,萌島勳爵,斐濟最高酋長。
作為國家元首,女王有保護憲法執行的責任。在對內職責上,女王在英國發揮國家職能中的一部份。例如為議會開幕、批准樞密院令、簽署議會法案以及會見首相等等。在對外職責上,女王在世界其它地方代表英國。例如接受外國大使和高級專員,接待來訪的國家元首,並訪問海外其它國家,支持英國與世界各國的外交和經濟關係。
一般認為,女王在現行英國君主立憲制當中具備諮詢權、褒獎權及警告權。現時,女王在政治上仍有著重要影響力,特別是在政治危機中,女王往往發揮了超黨派的穩定和平衡的作用。
女王是立法程式中的重要組成部份,她與上議院和下議院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英國國會。女王能夠合法地批准或否決法案,但是自1707年以來,就從來沒有一位英國君主曾經否決過法案。在每年新一屆議會開幕時,女王也按慣例需要發表講話,勾劃該年度的立法議程,但是這些講稿都由她的大臣們負責撰寫。
女王在行政上也具有其代表性。英國政府被稱為「女王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程式上是由女王負責任命大臣。但事實上女王不能任意選擇大臣、官員。女王在首相的要求下亦可執行解散議會的權力,以便進行大選。而在大選中取得勝利的政黨領袖,則須待女王邀請其成為新一任首相。首相一職一般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然後由首相「建議」女王任命其他內閣成員。而英國政府並非向女王負責,是向下議院負責,即間接地向英國選民負責。女王也參與到國家的司法體制中,法庭以她的名義行事,政府亦以女王的名義提起公訴。
但是女王作為君主立憲制之下的國家元首,不能被起訴或控告,她作為個人亦不能被控告(儘管「君主」作為一個法律實體是可以被控告的)。不過在英國法律中女王卻是一個自然人,必須像其他所有人一樣遵守法律。但是女王是否能夠在觸犯法律時被控告卻是未定的。在17世紀的英國革命期間,議會曾經控告查理一世叛國,但在查理二世上臺後整個過程被宣告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