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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
【大紀元2011年06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玉惠台灣台北報導)台灣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汙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送紅包給公務員都可能觸法。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所謂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事,過去貪汙治罪條例中,只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若民眾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則沒有刑責。
陳守煌指出,法務部為杜絕紅包文化,因而在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法務部為免行賄當事人因觸法不願出面檢舉,也在條文中修正,自首者可免除其刑,也就是說,民眾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查期間自白,都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自新機會。
不過,陳守煌說,成罪與否仍要視個案中送錢者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他解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故意才會構成,若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民眾在懼怕公務員的權勢下交付賄賂,因民眾沒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因此民眾只要守法,並不會因為增訂本罪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