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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
【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7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只要送紅包、不論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都有罪。
根據原條文規定,民眾對公務人員行賄,須具「違背職務的行為」才有罪,一般稱之為「違背職務行賄罪」,但在「不違背職務行賄」部分則是無罪。
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的適當與公正運作,建立國民對政府的信賴、提高行政效率,法務部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指出,為了檢肅貪污、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對公務員有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曾勇夫在草案初審通過後向媒體舉例指出,過去老師只要具備完整資格,校長決定聘任後,老師送錢,往往都只有校長收賄有罪,送錢的老師沒事,在法案三讀通過後,送錢的老師也將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