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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官拿錢 違背職務被重判

【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30日電)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前法官房阿生貪污案,法官認定被告收受賄賂與違背法官公正審判義務,兩者有對價關係,今天依貪污罪等重判4名收賄司法官。

判決書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開發弊案時,何智輝因得知檢察官邱茂榮與法官李春地是司法訓練所同期同學,約邱茂榮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外,給予現金新台幣350萬元,拜託邱幫忙賄賂法官以換取無罪判決。

邱茂榮收錢後數次與李春地會面,還曾向李表示若判決何智輝無罪的話,「何智輝願意謝謝你」;比出手勢「2」暗示給予200萬元。之後李罔顧法官審判義務,在非公開法庭提醒何智輝答辯方向。法官認定2人合意期約賄賂影響審理心證,李春地違背職務給予何無罪。

另何智輝積極透過蔡光治、蔡的女友黃賴瑞珍與審判長陳榮和攀關係,交付蔡光治、黃賴瑞珍50萬元當居中牽線的佣金,轉交150萬元給陳榮和。法官認定,陳榮和在審理何智輝案時,異於先前其他案件,顯受期約行賄影響,違背法官職務公平、公正義務。

另針對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貪污案,張炳龍於更四審期間交付給黃賴瑞珍300萬元托她行賄法官,蔡光治得知後未推拒,反趁聊天機會告訴房阿生,「張炳龍處境可憐,家裡很窮,過年時還留遺書離家出走」等語,還幫張轉交200萬元給房。

張案受命法官雷元結證稱,房阿生評議、撰寫判決書時,異於常態堅持有利於張炳龍的心證,蔡光治未說明心證或法律意見即表明「我贊成庭長意見」,顯見被告收受金錢、違背法官公正職務行為,兩者有對價關係。

法官認定被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證明確。陳榮和、蔡光治罔顧審判義務,犯後設詞狡辯、推托卸責,判陳徒刑18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9年;蔡20年徒刑,併科罰金350萬元,褫奪公權9年。

另犯後有認罪的李春地、房阿生部分。法官認為,李春地於偵查期間自行繳交出賄款,房阿生曾將賄款還給蔡光治,犯後態度良好,判決李1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房13年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