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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3日電)彰化縣1名梁姓女子騎機車行經秀水鄉民生街,因路面有坑洞摔車跌入圳溝內溺斃,梁母認為圳溝旁無安全防護設施,聲請國賠,彰化地院判決彰化農田水利會應賠償200多萬。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梁姓女子民國97年9月騎機車行經秀水鄉民生街時,路肩雜草叢生,路面有多處坑洞、凹陷,但沒有設置警告標示,道路旁則是八堡一圳西圳支線圳溝。
判決書說明,梁女騎機車失控連人帶車摔入圳溝內,落水溺斃身亡,梁母認為肇事路段安全有問題,控告彰化農田水利會聲請國家賠償,要求彰化農田水利會賠償。
彰化農田水利會委任律師在法院審理時主張,事故發生地點道路維護、道路不鏽鋼護欄、路燈、凸面反射鏡、標線等管理機關為秀水鄉公所;梁女溺斃屬意外事件,非屬國賠,而精神撫慰金金額150萬元也太高。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兩造爭執點在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是否為道路設置或管理機關;而圳溝旁堤岸雖然原本是用來巡視維護灌溉圳溝,後來因民眾為方便通行成為道路,不過圳溝堤岸巡視維護的功能並未變更或取代。
判決書指出,農委會、彰化縣政府、彰化農田水利會等多個單位曾開會研商,認定圳溝的堤岸道路應由彰化農田水利會管理,水利會為道路管理機關及賠償義務機關,判決彰化農田水利會應賠償209萬964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