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 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設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保險、連動債等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結果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消費者將更有保障。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設立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若遇爭議事件,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成後,可於60天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服務業應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評議結果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若金融消費者不滿,可再循法律途徑訴訟;不過,金融服務業若事前簽訂同意書,願接受爭議處理程序,就須接受一定額度以下的金額賠償,不得拒絕。
爭議處理機構財源將由政府分5 年編列新台幣10億元預算捐助成立;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由具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學者、專家、公正人士擔任評議委員。
為保護消費者,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招攬業務或促銷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人誤信情況;也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產品或服務。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訂定契約前,應充分了解消費者相關資料,確保商品或服務適合消費者,也須對消費者充分說明商品、服務重要內容,揭露風險;若金融服務業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消費者受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