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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App不能退 北市令限期改善

【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雅筑台北3日電)台北市法規會發函蘋果公司及Google台灣分公司,要求函到後15天內修改線上軟體商店服務條款、增加退費機制,否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最高罰新台幣150萬元。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昨天發現蘋果的Apple Store出現1款瑕疵軟體,下載後毫無作用,涉及詐欺。深入了解後發現,Apple Store與Google的Android Market提供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手機應用軟體,卻未提供7天試用鑑賞期,讓消費者無法在期限內無條件解約退費,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葉慶元表示,法規會已去函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oogle),要求屆期改善,否則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6萬至150萬元罰鍰。

葉慶元說,去年市府與網路平台業者達成協議,提供7日免費鑑賞期,但透過手機購買軟體是新興消費行為,當時並未注意到這個部分。他表示,消費者選購手機買的不只是硬體,還有服務及擴充性,但蘋果及Google 的服務條款均對第3人研發的應用軟體表示不承擔經銷責任,這是不負責任的商業手法。

對消費者檢舉有詐欺嫌疑的軟體,葉慶元表示,若確實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會依據消保法第36條要求業者停止販售,下架退款,若業者不配合,同樣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