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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2億本票 台銀行要付賞金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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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綜合報導)撿到現金可請求報酬,拾獲銀行本票一樣可請求回報,台北地方法院27日判決,拾獲2億300萬元的張姓女子可向銀行請求報酬,但只能在銀行將本票聲請除權前3個月的利息錢,也就是250多萬元的10分之3(即75萬多元),全案仍可再上訴。

民事判決書指出,民國88年,張女在台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的騎樓,撿到台新銀行的5張面額2億300萬元的本票,事後張女聯絡台新領回;9年後張女向台新請求3成報酬6千萬元被拒,雙方告上法院。

台新強調,張女未提出撿到本票證據,且票據也可經除權判決無效,台新認為,應以遺失人可能遭不利程度計算,不能主張面額3成酬勞。

但法院傳喚當時送禮的行員,證明張女撿到本票,也無占有之嫌,行員並附贈張女一份謝禮。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銀行有權利讓本票止付,但需要花費3個月的時間,因此,張女可以取得的報酬是3個月的時間,所產生的利息約250多萬元的10分之3,也就是7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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