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7日電)由於Google拒絕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給予APP消費者7日鑑賞期,北市府指出,包括Yahoo、蘋果都遵循台灣的法令辦理;且技術上又並非不可行,因此對Google裁罰新台幣100萬元。
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今天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15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7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天再做最後決定。
但Google今天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台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台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依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前提出改善計畫。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多次解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
葉慶元指出,雖然部分消費者在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但是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恩給」,而非消費者的權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
葉慶元說,從去年開始,北市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7日猶豫期的規定。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遵循台灣法令辦理。這次向蘋果、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蘋果也接受市府規範,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要求不被規範的特權,對此市府無法接受。
葉慶元強調,手機銷售平台業者如Google、蘋果在軟體出售後,可透過手機連線更新功能,查知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所以不至於發生消費者退費後持續使用相關手機應用軟體的問題。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相較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