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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7日電)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3成報酬。法院審理認定,張女只能請求本票前3個月利息錢的3成,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張姓女子在民國88年間,於台北市松江路附近騎樓下,撿到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面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1張面額3萬元,5張共計2億多元。
張女撿到本票後,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由台新銀行派襄理取回,還送了1份禮物給張女表示謝意。不過張女自97年起,多次依照民法第805條「拾得物報酬請求權」,遺失物品者應給付拾金不昧者3成報酬的規定,向銀行請求約6000萬元的報酬。銀行拒絕,雙方鬧上法院。
銀行反駁,張女無法證明曾拾獲台新銀行的本票,自然無法證明請求報酬的金額,主張張女無權請求報酬。但法官傳喚當時出面領取遺失物的銀行襄理作證,認定張女確實撿到5張面額共計2億多元的本票。
法院審理認為,本票遺失後,銀行可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民事訴訟程序,宣告拾獲者喪失本票財產權。且撿到票據與撿到金錢不同,因此張女撿到面額2億多元的本票,等於是僅取得法定前3個月的利息錢。
法官認定,本票前3個月的利息約為200多萬元,再按民法規定給予3/10的報酬,也就是75萬多元。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應給付張女7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