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闖紅燈遭撞死 駕駛不起訴
【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桃園縣呂姓藥品業務,被控開貨車行經台北巿福德街口時,撞死騎腳踏車闖紅燈的陳姓婦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台北地檢署偵結,認定陳闖紅燈為肇事主因,呂無過失,予不起訴。
檢方表示,呂男今年2月間開貨車行經台北巿信義區福德街221巷時,疏於注意從巷口騎腳踏車闖紅燈的陳婦,因煞車不及,導致右前車頭撞擊陳,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陳婦家人報警控告呂男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呂男於偵查期間,坦承不慎撞死陳婦,辯稱自己是綠燈直行,已快過了路口,突然有人騎腳踏車衝出來,衝到車子前方,因為太突然來不及反應,才撞到陳婦;路人也作證指出,陳婦是闖紅燈衝出來,才會被貨車撞上。
檢方調查後,認定呂男有緊急煞車,遵守交通規則,沒有過失,是陳婦違規闖紅燈,導致死亡結果,呂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全案家屬仍可向高檢署提起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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