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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泥壟斷定讞 公平會說文解字

【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4日電)水泥業者不服公平會所罰的聯合行為案,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水泥業者敗訴。公平會表示,此次法院判決,認肯「促進行為」理論,可作為「合意」聯合行為的間接證據。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舉辦專案記者會,說明「水泥業者聯合壟斷案,歷時5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各水泥業者敗訴」。

公平會表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水泥業者,在亞洲金融風暴後,民國90年3月至93年底,水泥價格崩跌之際,透過減產、對下游控價的方式進行聯合行為,使水泥價格提升,公平會共處分新台幣2億1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其中有19家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歷時5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今年4月判定各水泥業者確實有聯合行為,判定水泥業者敗訴,全案已經確定。

公平會表示,這次法院判決的重點,就是認肯公平會首次運用「促進行為」理論,可以作為事業間「合意」的聯合行為間接證據。

所謂的「促進行為」是指,業者達成壟斷共識、監督有無悖離共識的偷跑行為,或者可以防止新的競爭者加入等樣態。

以水泥壟斷案來說,國內水泥業者與國外業者達成互不銷售協議,且阻礙水泥替代產品如爐石的利用,以控制產量;進一步再控制關鍵性設備、統籌分配水泥的出貨,以達成分配市場等行為;公平會再佐當時水泥市場確實有競爭效能減損事證,認定水泥業者聯合行為。

公平會委員表示,公平會並非司法機關,沒有搜索權,因此要蒐集很多資訊,搭配直接、間接證據來判定,若法院不認定這些間接證據,恐怕這個案子也很難成立。

為了調查水泥業聯合行為,公平會當時動員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公務人員逾千人,4年調查期間內訪問了600人。

公平會表示,公平會當時裁罰這些聯合行為業者共2億1000萬元,創聯合行為裁罰案歷史次高,這些業者也已經將罰款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