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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護權 6成給父親 籲尊重孩子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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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我想要跟誰一起生活,為什麼不可以自己選擇?」這是許多面臨父母離婚的孩子,心理遇到的掙扎,勵馨基金會表示,法官進行家暴監護權判決時,有61%都判給父親,常依據所謂「繼續性原則」,不僅罔顧孩子的意願,也使受暴婦女面臨各種不公對待。

勵馨基金會22日召開「法官大人,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指出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時,只顧慮當前孩子生活的適應,卻不去了解孩子與母親分離的心情,讓孩子隨著冗長的訴訟程序日漸絕望。

有些案例是孩子遭到父親強行帶走或隔離,但卻丟給祖父母照顧,等於是隔代教養,許多母親為此不斷持續抗告,即使孩子清楚表明自己的意願,卻因為法官遵循繼續性原則,造成之前被帶走的孩子,因為在父親家生活一段時間,認為沒有不適任狀況,不宜再做改變,依然判給由父親撫養。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所謂繼續性原則,容易導致雙方搶孩子,先搶到先贏等於變相鼓勵搶小孩,因為沒搶到的一方,之後幾乎沒有改變的機會,這過程對孩子也是很大的傷害。

法官在一審和二審之間的抗辯,幾乎是同個法庭,甚至是同一個法官,在法庭強調職場倫理,官官相護的態勢下,通常不會顛覆原法官的判決。

另外,法官常用傳統刻板印象,認為爸爸主要負擔家計收入,較有經濟能力,雖然無法直接照顧生活起居,而託給祖父母照顧;但反觀母親若要工作,無法直接照顧,就會被裁定不適任。

紀惠容說,不論是法官的職場文化需被挑戰,這種性別不平等的思維,也都都需要被打破,尤其隔代教養無法提供好的親職環境,法庭也不該只是探查母親是否可直接照顧孩子,也應審視父親執行親權的情況。

勵馨基金會呼籲,繼續性原則也不等於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應重新檢討其適用性,並盡速修正非訟事件法,將抗告管轄權回歸高等法院,消除官官相護文化,訪視重點應包含目睹暴力兒童的心力壓力與創傷。

加上「子女最佳利益」裁判事項也應考量父母直接照顧原則及手足維繫原則,以維護孩子真正的權利與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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