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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女不成反誣告 男判賠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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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2日電)李姓男子贈送黃姓女子現金、名錶等禮物後,不滿黃女未與他發生性關係,反誣指黃女侵占、竊盜罪。黃女認為名譽受損,到法院提告求償。法院判決李男應賠償新台幣6萬元給黃女。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去年2月間,50歲李姓男子為追求黃姓女子,贈送黃女現金6000元與1支名錶後,不滿黃女未與他發生性關係,並趁他沐浴之際不告而別。李男一氣之下,到警局控告黃女涉嫌侵占、竊盜罪。

刑事部分,檢方給予黃女不起訴處分;黃女認為李男以不法行為誣告她侵占、竊盜罪,害她遭受檢警調查,留下涉案紀錄,對黃女日後工作、交友產生不利的影響,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60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李男在兩人是否為男女朋友關係時,未思尋求正確溝通管道反誣指黃女,導致黃女受有名譽、精神損失。法官認定被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兩造學經歷,判決李男應賠償黃女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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