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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大紀元2011年06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1名國中游泳隊員在校內參加跳水訓練,趁老師不在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全身癱瘓,家屬提起國賠訴訟求償。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教師有過失,判決校方應賠新台幣469萬元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原在台北市某國中擔任游泳隊員的林姓學生,民國96年8月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前,在校內接受賽前訓練。但林姓學生趁指導老師回辦公室拿計時器時,以雙手扣背、向後高舉的危險姿勢跳水,還向同學高喊「你看我跳」。
判決指出,正確跳水姿勢應是雙手夾緊頭部跳水,林姓學生以錯誤姿勢落水後,遲未游出跳水範圍,頭部還不斷小幅度左右轉動,同學驚覺有異,趕緊通知老師將林送醫急救,但林因頸椎骨折,急救後四肢癱瘓,大小便無法控制。家屬認為,老師在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憤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若指導老師當時未離開泳池,在現場全程監督,學生應不敢以錯誤的危險方式跳水,認定老師不在場有過失,與學生受傷有因果關係。
高院合議庭另審酌學生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癱瘓,也有70%過失,判決校方應賠償林姓學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未來10年復健費共469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