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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校園性侵 台教職員將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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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綜合報導)考試院院會16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未來教育人員發現學校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導致性侵案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證據,查證屬實、經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將予以解聘或免職。

考試院祕書長黃雅榜表示,教育部近來教育人員未能及時通報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監察院多次糾正致使學生權益遭受嚴重危害,為杜絕校園性侵害事件發生,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

黃雅榜表示,考試院同意會銜相關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復行政院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黃雅榜說,相關修正草案增訂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沒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案的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性騷擾處置不當 台中一中遭糾正

台中一中去年10月間,有男學生疑似對女老師自慰,涉及性騷擾,導致老師身心受創,事發後學生仍繼續在校就讀,校方被質疑放縱學生並刻意隱瞞。監察院16日糾正台中一中,要求議處相關人員,並希望教育部檢討改善。

監委高鳳仙指出,台中一中處理此性騷擾案,經過性平會在去年10月11日認為性騷擾案成立並作出獎懲建議,但校方卻沒有依法於2個月內作出懲處決議;既然校方沒有懲處決議,當事人依法不能申復,校方卻又通知行為人可提出申復,後來校方遲至100年2月25日才做出記大過1次的處分,校方違失情節嚴重。

她表示,校方沒有採取保護或彈性處置,迫使老師請公傷假長達4個多月,不僅沒有保障受害教師工作權,保護加害學生過於保護受害教師。

高鳳仙說,教育部對於此案身心受創被害教師竟以函文建議核給「事假」,而且由該位教師自付代課教師的鐘點費,顯然未依法保護被害教師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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