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這件事!各國大不同
(大紀元記者陳懷天編譯報導)根據《英國電訊報》的報導,知名導演塞巴斯蒂安‧多加特(Sebastian Doggart)最近為了在紐約為2歲大的兒子找學校,而發現一件驚人的事實:據估計,約一半的美國人的教育是被「打」出來的。
塞巴斯蒂安表示:「英國現在已明文禁止體罰,但在美國,體罰仍相當普遍,令他很難理解,美國既然禁止對婦女及動物等施暴,但怎會允許打孩子?」想想《聯合國公約》(UN Convention)的「孩童權利」(Rights of the Child)提到:「保護孩子免於一切物質上以及心靈上的暴力。」而美國卻是至今尚未批准這項公約的國家之一,另一個是索瑪里(Somalia)。
塞巴斯蒂安不想讓自己的後代在一個不自由的國家中成長,那麼要移民到哪裡才是真正零體罰的地方?
直至今日,體罰仍在美國的學校與家庭中存在。主因在於1977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哈姆及賴特事件」(Ingraham vs Wright)的裁決。哈姆是佛羅里達一位14歲的學生,因不服老師的管教跑出學校,被抓到之後,他被打了20多下屁股,腫了許多天,且皆無法下床走路。哈姆的父母控訴學校,違反第8修正案的「禁止殘酷與不尋常的體罰」條例,但最後法院裁決學校合法。
2005年的一項由美國調查(SurveyUSA)研究表明,有72%的家長相信體罰對小孩是沒有問題的。德柏拉說:「我們估計,一半的美國小孩頂多被拍打屁股作為體罰,而較落後國家相對的對體罰較重視。」
但在學校部分,美國許多州將體罰學生的決定權交給老師決定。今日,美國50州中,已有19個州的公立學校決定不體罰學生。而目前在美國最常使用的體罰方式,是用木棒打學生的臀部,但不能打到手臂或臉部。
體罰相較於家長方面的限制則較少。德柏拉說道:「有些美國人認為父母有言論自由與呼巴掌的自由。」因為這種認知,而出現一則小孩因體罰而失去生命的悲慘案例:一個女孩受到他繼父好幾個月的毆打,最後繼父把她推進浴缸,小女孩因頭部受到嚴重撞擊不幸身亡。但這個案例,也讓紐約修改了兒童保護法。
究竟體罰有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德柏拉說明:「多數國家堅持認為,一個孩子不能承受的傷害,就是違法的。如果在驗傷的角度上,就是不能有任何的擦傷或是組織上的傷害,但其實打屁股就會造成這樣的傷害。」她補充這是相當籠統的說明,畢竟,沒有一個家長接受過如何體罰小孩到恰到好處的訓練。
相反的,支持體罰的人,往往提出這樣一個觀點:若是孩子觸碰到插座,或是接近爐火等危險物品時,只是打屁股這樣的體罰,究竟能不能阻止孩童這樣的習慣?答案是:「當然不會!」
但德柏拉堅持,體罰只會暫時改變孩子的行為,對長遠來說並沒有用。她認為體罰孩子,使其痛苦,無助於使孩子明白道理,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很明確的告訴孩子,這些東西為什麼危險。
目前,美國許多組織已經連署廢除體罰,包括「兒科學會」(Academy of Pediatrics)、「美國醫學協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與「全國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等。
英國在1998年終於禁止學校對學生的體罰,但家庭中的體罰仍然是合法的。蘇格蘭法律的態度,比英國更強硬,直到2003年,更詳細的禁止使用皮帶、藤條、拖鞋等進行體罰。
當然,也有些英國保守派的人希望能夠用使用棍棒體罰,有些教師認為:「孩子的行為越來越離譜,太多大人對孩子亂發脾氣,給孩子做了壞的榜樣,應該檢討大人自己的情緒管理。」儘管,英國政府至今仍不願廢除家庭中的體罰,但現在已有29個國家實行禁止體罰這項法令,其中包括紐西蘭、荷蘭、肯亞、西班牙、以色列和委內瑞拉。
塞巴斯蒂安最後談到:「那麼我究竟該移民到哪裡?我想,大概是在1979年,第一個提出禁止體罰的瑞典吧!我希望我的孩子有個甜美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