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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製造販賣捕獸鋏 台立院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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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明文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最重可處新台幣7萬5000元罰鍰。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台灣的捕獸鋏濫用情形嚴重,不時傳出台灣黑熊或民眾誤觸受傷的案例,如果孩童不慎踩到,不但會導致傷殘,更有生命危險。

丁守中認為,世界先進各國如美國、歐盟、瑞士等,都已經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台灣雖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但實務上難以舉證與查緝,因此有必要從製造、銷售及持有等每一個環節確實管制,以降低捕獸鋏對動物及人的威脅。

根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如果違反可處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的罰鍰。

丁守中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過去動保法雖然對濫用捕獸鋏有罰則,但卻因找不到使用者而無從處罰,因此只有從源頭上管理,給予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者重罰。他說,沒有販賣、製造捕獸鋏,就沒有人使用捕獸鋏,相關修法也是與愛護動物的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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