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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
【大紀元6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0日電)立院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把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成幼兒園,降低師生比,並規定幼兒園負責人無故洩漏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新通過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原因人數稀少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15人為限。
同法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的幼兒班級,每班招收幼兒8人以下者設置1名教保員、9人以上者設2人;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級,每班招收15人以下者應置教育服務人員1名、16人以上則應置2人。
同法第52條規定,如果違反規範應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也明定幼兒園長的資格,並將照顧幼兒的人員分為「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教保員」須具國內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專科學校幼兒教育等相關系畢業。
「助理教保員」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在本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