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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斃
【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日電)4年前1名陳姓學生在苗栗縣永興親水公園不幸溺斃,家長以公園設施管理過失提起國賠訴訟,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和苗栗縣政府需共同賠償新台幣234萬餘元。
民國96年,18歲的陳姓學生和同學一起到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溪永興段親水公園戲水遊玩,循著河灘踏踩石塊準備從右岸到左岸時,因為踩空滑落約3、4公尺的深潭後,不幸溺斃。
陳的雙親痛失愛子,指控負責工程施作的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設計不當,且接手管理維護的苗栗縣政府未善盡管理之責,訴請國賠,要求賠償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共368萬餘元。
家長質疑水保局在網站中宣傳親水公園設施,鼓勵民眾前往戲水、賞魚、休憩,但暗藏深潭,又未設立任何警告標誌、柵欄。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姓學生為18歲高中生,已可判斷水潭具相當深度,明知自身不會游泳,貿然下水招致溺水,因此也應負擔部分過失責任。
法院今判決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及苗栗縣政府連帶賠償陳姓學生父親119萬餘元、母親11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