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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國土開發須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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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政府有計畫指導開發行為,而申請開發許可者須負擔開發影響費、專款專用於國土保育的國土保育費及一般審查規費。

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吳育昇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國土復育法草案、海岸法草案「國土3法」,完成國土計畫法草案初審,啟動國土3法立法第1步。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會後受訪表示,雖然保留與通過的條文各半,但「國土三法」終於跨出第1步。凡事起頭難,一定要耐煩、耐細,讓各方意見充分表達,取得共識。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長陳繼鳴說,現行體制由申請人向政府提出開發申請,新制透過全國或縣市計劃,指定哪些地方可開發,再由民眾提出申請,政府有計畫指導開發行為,這是新舊制最大差別。

他表示,未來申請人申請開發要負擔的義務包括開發影響費、國土保育費與一般審查規費,國土保育費將專款專用於國土保育;至於國土保育費、開發影響費與一般審查規費額度,須視專業計畫決定。

初審通過條文包括擬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定期調查國土資源及土地利用監測;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資料,前項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

草案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查、測量時,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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