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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外勞解約 免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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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日電)雇主聘僱外勞,若因雇主違規在先,依過往法令外勞須先申請存證信函才能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勞委會今天表示,為使勞資爭議協調期縮短,外勞可免發存證信函就能單方解約。

外勞來台受僱,若因雇主有違規在先,主管機關已介入調查或雇主須依法限期改善違規行為等情形,過去外勞若想與雇主解除聘僱合約,須要申請寄發存證信函雇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今天表示,協助外勞解除聘僱合約的NGO團體向勞委會反映,在雇主違規在先前提下,協助外勞申請存證信函時,因外勞不清楚申辦手續或仍再添人力協助撰寫資料,往往費時又費力。

傅慧芝說,勞委會得知NGO反映情事,在不到1個月內時間研議討論改善,已同意外勞可免寄發存證信函,與雇主單方終止聘僱關係。

傅慧芝表示,若外勞已在地方政府召開的協調會議中,明確表達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的意願,並有地方政府在場見證且有勞雇雙方簽名並作成紀錄,就可作為意思表示的證明,不用再寄發存證信函。

傅慧芝說,若在協調會議中,雇主或受託人沒有到場,則請地方政府將外勞單方終止聘僱關係意願表示的會議紀錄,用雙掛號信函寄給雇主,並會在函文主旨敘明「外國人已主張終止聘僱關係,特此通知」相關文字,就可作為證明。

傅慧芝說明,這項申請流程最大的前提仍須「雇主違規在先」,過去外勞須申請存證信函,最短也須要1至2個星期的時間處理,現在程序調整後,勞資雙方若無後續調查事證,外勞與雇主解僱最快能在當天將程序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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