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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劉耀廷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院會5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規定未來民眾如果在網路、電子媒體上販售仿冒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將構成侵權行為;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如果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在網路販售仿冒品,司法判決對網路是否屬「陳列、販賣」,法官常有不同見解,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在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物提供服務,販售仿冒品,明文規定是侵權行為。
如果明知是侵害他人商標或證明標章權的產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亦同。
日前曾發生販賣仿冒名牌包,現行規定最低罰責為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若名牌包單價50萬元計算,賠償金可達上億元,與犯行顯不相當,修法刪除賠償金下限,保留上限1,500倍賠償金規定,由法官從個案判斷。
此外,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商標指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論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申請商標註冊。未來包括手機開機畫面等動畫、雷射(全像圖)商標,都可申請商標註冊,聲音部分則已實施,此次修法一併納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