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5月09日訊】 問題:我和我先生幾年前買了一個獨棟住宅,去年我們兩個感情不合,決定分居,我先生已經搬出去了,正在準備離婚。我先生是德國人,我們兩個人的居住地都是德國,所以我們決定按照德國法律離婚。目前我和孩子還住在這棟住宅裡,我一個人付房貸。我先生現在要求我們搬出去,還說,如果我們不搬出去的話,他就要把房子拍賣了。我該怎麼辦?
回答:如果當初買房的時候,房主只有您先生一個人的話,那麼您先生可以到地方法院申請拍賣這所房子,一般不到一年以後,房屋就會被拍賣,新的買主有權要求您搬出去。
如果您和您先生同為房主,那麼您先生就不能那麼簡單地去法院申請拍賣房子,但是他可以要求在離婚過程中把房子賣掉,可以找一個房屋買賣中介幫助找買主並處理一切賣房事宜。這樣在離婚了以後,每個人就會得到自己的那一份財產。
但是作為一位帶著孩子住在裡面的母親,並不是完全沒有辦法。這所房子是您的婚姻住房,就是說您的婚姻生活是在這裡度過的。您可以在離婚後向家庭法庭申請這所房子歸您使用,家庭法庭可以安排您和您先生之間簽訂一個租房合同,這樣您先生就變成了房主,您就變成了房客,每個月交房租。
雖然您還是無法阻止您先生把房子賣掉,但是德國法律規定,買賣房屋時,一切和這棟房屋有關的租賃關係以及債務關係都轉到新房主頭上,房客的租房合同保持不變。這樣您就可以作為房客在這裡繼續住下去。另外,因為您和您孩子住在裡面,您先生也比較難找到一個合適的買主。